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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
实施机关:分支海事局(辖区未设海事处的)、基层海事处
受理部门: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(辖区未设海事处的)、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
报 备 人:船舶或其代理人
备案作业事项:
1.船舶拆修锅炉、主机、锚机、舵机、电台;
2.船舶试航、试车;
3.船舶放艇(筏)进行救生演习;
4.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;
5.船舶悬挂彩灯;
6.船舶校正磁罗经;
7.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。
提交材料:
1.《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》(一式两份),内容应包括船名、船舶经营人、停泊位置、船舶载货状况、作业种类、作业时间、安全防范措施、船长安全声明、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(联系人、联系电话)、报备人联系方式。
2.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、主机、锚机、舵机、电台,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,应急备车时间;
3. 船舶从事试航、试车,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;
4.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,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,动火部位及项目,消防车(船)监护情况(适用时),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,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;
5.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,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;
6.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,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、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;
7.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(委托时)。
办理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九条:船舶、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保障船舶、设施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安全。
2.《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条:本办法所称“船舶港内安全作业”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:(一)船舶拆修锅炉、主机、锚机、舵机、电台;(二)船舶试航、试车;(三)船舶放艇(筏)进行救生演习;(四)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;(五)船舶悬挂彩灯;(六)船舶矫正磁罗经;(七)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。
3.《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条: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个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。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,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。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。
办结期限:当场办结
办理结果: 符合条件的,予以备案;不符合条件的,注明审查意见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