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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艇俱乐部备案
实施机关:分支海事局
受理部门: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
报 备 人:依法注册的游艇俱乐部或其代理人
备案条件:
1.经依法注册后,具备法人资格;
2.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,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;
3.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,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,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、设备;
4.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;
5.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、残油和垃圾的能力;
6.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,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。
提交材料:
1.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;
2. 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;
3. 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、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、水上安全通信设施、设备清单和说明;
4. 对游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;
5. 对回收游艇废弃物、残油和垃圾的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;
6. 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;
7. 专职管理人员的服务合同及从业资历证明材料;
8. 俱乐部与会员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范本;
9. 俱乐部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游艇委托管理协议(委托管理时);
10.所管理游艇清单;
11.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(委托时)。
办理依据:
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全文
办结期限:当场办结
办理结果:经核查符合条件的,予以备案公布;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,注明审查意见。
收费标准: 不收费